酒驾入刑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一个普遍共识,如果醉酒驾驶电动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能会让很多人紧张起来。因为在人们心目中,电动车不同于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日前,桐柏法院对被告人白某醉酒驾驶电动四轮汽车的案件进行了审理。53岁的白某,酒后驾驶电动四轮汽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被查获,经检测,白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2mg/100ml。经鉴定,白某驾驶的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桐柏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醉酒驾驶属于机动车类的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电动车没有被有序规范管理,相较于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行为,白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应有所区别,且白某认罪悔罪,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对类似白某酒后驾驶属于机动车类的电动车的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可谓合理合法。一方面,此类电动车,同一般机动车一样可以高速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风险较大、后果较严重;另一方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也作出明确界定,“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就属于机动车。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机动车的定义,车辆由电动机驱动、在道路上驾驶的,供乘用的轮式车辆,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法律依据充分。
另外,法官提醒:除电动汽车外,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2018)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5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55kg;须有脚踏骑行功能。所以,如果电动车最高时速、整车质量超过以上标准,且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此类电动车会被认定为摩托车范畴,酒后驾驶此类电动车,血液内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的,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杜明 王雪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