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同学之间嬉笑打闹,发生磕磕碰碰在所难免,老师一调解,相互赔礼道歉,握个手,两个人就又和好如初了。可是,一不小心伤害了第三人,事情就不仅仅是赔礼道歉这么简单了。
2017年5月的一天,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某小学正在上课。一名老师让写完作业的的学生排队到讲台上批改上交作业,原告涂某某站在被告张某某和白某中间。当时白某说张某某和另一同学有亲密动作,二人便因此发生争执。其间老师觉得纪律混乱,不便管理,便命令学生都先回到自已座位上。回到座位的白某伸腿绊倒了张某某,致张某某向前倾倒时,手中拿的圆珠笔正好扎在原告涂某某的眼睛上。涂某某眼睛受伤后经诊断为角膜穿通伤,需进行左眼外伤障摘除和人工晶体植入术,做手术及后续治疗需大量费用。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涂某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学校和张某某共同告上法庭。
本案主审法官在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还不成熟,缺乏对事物的认知和对危险行为识别的能力,其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超越了监护人的控制范围,这就要求学校必须给学生以细致周全的管理和照顾,以履行好对孩子们的安全保护义务。而在本案中,原告涂某某之所以受到人身伤害,究其原因是在上课期间因老师对班级纪律管理不周,以致被告张某某在课堂上被白某绊倒后手中的圆珠笔将原告涂某某眼睛扎伤。该行为并非被告张某某有意伤害,实属身体摔倒时条件反射导致的意外。而老师发现学生扎伤后并未进行及时处理,足以说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以,原告涂某某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被告中心小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是学生之间的吵吵闹闹,却让另一名孩子受到了不可弥补的伤害。无论是学校、老师和家长,我们都应该深思,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如何教会他们有效地保护自己。作为学龄中的儿童,除去吃饭睡觉的时间,其余大部分是在学校度过,学校和老师更应该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让每一个孩子都健康成长。(杜明 吴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