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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堂上受伤 内乡法院进校普法

小学生课堂上受伤 内乡法院进校普法
2020-05-28 19:01:36 来源:中华网河南

小学生课堂上受伤 内乡法院进校普法

偌大的报告厅里整齐落座,佩戴红领巾的孩子们满脸专注,主席台上内乡县法院民事巡回法庭法官正在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这是5月28日上午,记者在河南省内乡县第六小学看到的一幕。

连年来,中小学生人身安全是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由于学生大多是未成年,自我约束力差,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同学间因矛盾或突发的意外伤害时有发生,由此衍生出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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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种现象,内乡县法院甄选出的这起巡回审判案件就颇具“以案说法”意义。案件中原被告是内乡县师岗镇某小学同班同学,去年4月在教室上课期间,苗某用铅笔将江某左眼划伤,授课老师未及时通知家长,也未及时处理江某伤口。次日,江某入住南阳市眼科医院进行治疗,期间花费大量医药费。后江某父母多次找寻苗某家长请求妥善协商处理此事,但苗某一家多次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而作为学生受伤发生场所的学校,为学生在某保险股份入有保险,江某一家该向谁索要赔偿成了问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江某父母代表江某将苗某、学校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江某人身损害115000余元。

庭审中,校方辩称,江某受伤系两学生直接行为所致,其受伤构成教育管理活动中的意外事件,学校教育管理规范,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学校投保有校园责任保险,如果说学校对江某受伤应当承担有限责任,理应由保险公司代为进行赔偿。在江某治疗过程中,学校垫付有2万多元的费用,江某理应返还给学校。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不是安全事故事件的侵权人,且与江某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江某选择合同之诉求保险赔偿,无法律依据。对该事件的发生学校是不可能预见预防的,因果关系不成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是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的故意危险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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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庭审程序,审判长张本华与合议庭审判员庞彦粉、姚雷合议后依法当庭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江某各项损失费86000余元;苗某赔偿江某各项损失9600余元;内乡县师岗镇某小学赔偿江某精神抚慰金9000元,驳回江某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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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巡回法庭结合案件情况和法律法规,为在场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此案的审结和法官的现场普法,也给学生、家长和学校诸多警示。(杜明 刘亚磊 田洋 屈熙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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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小学生 课堂 受伤 内乡 法院

(责任编辑:王怡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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