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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高新法院发布赡养案件典型案例

南阳高新法院发布赡养案件典型案例
2020-10-26 16:26:27 来源:中华网河南

2019年7月1日南阳高新法院正式履职以来,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存在“四难”现象引起承办法官重视。一是文书送达难。赡养纠纷案件的被告往往人数众多,被告人数在3人以上居多。被告外出务工者较多,工作流动性强,许多无固定居住地址,只能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二是当面调解难。该类案件涉及当事人家庭内部矛盾,往往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承包地、房屋分配等历史问题,也涉及多个子女之间赡养义务的分配和履行问题,金额虽然不大,但关系多重、原因复杂,当事人多为农村居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部分案件被告人甚至故意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难以面对面协商解决纠纷。三是案件执行难。赡养纠纷案件的执行周期跨度大,内容繁琐,且受血缘亲情、子女互相推诿、抵触情绪强等影响,导致老年人短期内不能按照预期得到赡养费,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部分赡养人条件相对较差,缺乏稳定的经济收入,实际支付能力低,且部分赡养人本身已经步入老年,经济能力、支付能力和实际赡养能力不足,导致法院执行难度加大。四是老年人精神慰藉难。子女长期外出务工,常年不回家探望,老年人缺乏安全感和精神慰藉,部分子女甚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老人无人赡养、无人慰藉。该类案件即使判决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但从精神慰藉层面尚无有效应对措施。

在今年重阳节期间,南阳高新法院从2019年7月以来审理的家事案件中,筛选赡养、抚养纠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家有六子女 老人赡养难

1、基本案情

原告许某今年已89岁高龄,与亡夫共生育三子三女。十六年前,许某与丈夫就因赡养问题与子女产生争议,两位老人先随大儿子生活,后又分别跟随二儿子、小儿子生活。九年前,原告许某又开始跟随小女儿生活。经查,两位老人还曾因赡养、承包地等问题三次对其子女提起诉讼。丈夫去世后,因为赡养问题,老人与六子女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如今许某年事已高,身体越发不好,每月需要花费的医药费、生活费越来越多,小女儿一人照顾起来,十分吃力。所以许某一纸诉状,将六子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六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许某在此之前与部分子女们形成的调解协议,时隔久远,已经不能满足目前原告的生活需要,现原告要求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法官当庭宣判:六被告自2020年7月起按月轮流照顾原告许某生活起居,并在每月的20日前各支付赡养费50元;许某的医药费由六被告平均分摊,在住院期间,由六被告每人两天轮流护理。

3、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既是对公民的道德要求,更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子女们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农村地区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认为,谁赡养了父母,父母的承包地、粮食补贴、土地补偿款就应当归谁所有。甚至子女们在协商赡养问题时,就已经将老人们去世后的财产问题作出了处理。一旦这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部分子女就认为“吃了亏”,无法就老人们的赡养问题达成意见。上述认识及行为都是及其错误的,履行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高新法院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通过现场开庭、以案释法,给辖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详实的家事法治课,明确指出农村地区对于赡养问题存在的错误认识,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了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

(二)二老人诉四子女赡养费纠纷

1、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刘某平共生育四子女,分别为儿子王某林、王某东、王某伟及女儿王某会,现四子女均已成年。二原告因政府征迁,原居住房屋被拆除,宅基地在此前已经协商分给四子女,现在二原告在外租房居住,且王某患有慢性疾病需长期吃药。四被告由于2007年分家时对于老宅的分配意见不一发生矛盾,后经村委多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二原告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诉至法院。庭审中,二原告也明确表示不跟随四个子女生活,二人独自在外租房居住,要求四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

2、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院最终判决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王某、刘某平赡养费800元,共计3200元。

3、典型意义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儿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理由而能免除。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儿女在经济上有给付义务,还有照料、关心父母生活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王某年满79岁,原告刘某平年满73岁,二人均已年迈,四被告作为二原告的子女,理应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四被告均应依法平等履行其赡养义务。关于住房问题,既要考虑老年人的需要和意愿,又要考虑赡养义务人的实际情况。

(三)养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遭起诉

1、基本案情

张某甫、张某凤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儿女,后领养张某。张某甫、张某风视张某为己出。张某常酗酒、赌博,醉酒后经常对张某甫、张某凤辱骂、暴力殴打。为减少家庭矛盾,张某甫、张某凤与张某分家。分家后,张某拒不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用,反而经常对张某甫、张某凤辱骂、暴力殴打,张某甫、张某凤无奈寄居在养猪场内长达4年有余。张某甫、张某凤已无劳动能力且生活极其困难,张某甫现残疾且患严重肾病,经治疗勉强生存,且需定期做肾透析,因无力支付医药费而选择保守治疗,由其女儿支付每月2000元左右药费。

2、调解结果

随着社会进步发展,老年群体的精神需求日益增加,参与社会活动范围也不断扩展。但是,因年事已高或身体状况不佳,部分老年人对于周围环境的观察注意能力有所下降,加之部分公共场所的安全提示、事故防范措施有所欠缺,导致老年群体在公共场所受伤事故频发。法院经调解,张某甫、张某凤与张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张某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张某甫、张某凤5000元,于2021年8月10日前支付二原告10000元,以上共计15000元。二、被告张某自2020年8月份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二原告赡养费500元。三、二原告今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双方另行协议,协商不成二原告另行主张权利。

3、典型意义

我国是礼仪之邦,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允许子女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脱。虽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压力增大,但这不是子女不赡养老人的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养子女同亲生子女一样,都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生活上照料,对患病的父母应该提供医疗费用和照看。当下,不赡养老人的现象频频出现,因此,有必要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努力实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理想目标。

(供稿:南阳高新法院 王卉 马婉晋 杨萍)

标签: 南阳 高新 法院 赡养案件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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