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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法院:依法维护执行案外人权益 公平正义获民赞

新野法院:依法维护执行案外人权益 公平正义获民赞
2020-11-10 10:07:19 来源:中华网河南

新野法院:依法维护执行案外人权益 公平正义获民赞

 

“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让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这面锦旗,代表着我的感谢和敬意,谢谢法官和陪审员!”11月9日上午,在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门前,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原告妻子)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红色锦旗郑重交给民一庭张欣审判团队。

这是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2019年8月2日,新野法院在执行被告黄某元申请执行第三人黄某芳、袁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做出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对黄某芳名下的土地赔偿金予以扣留。”后原告赵某向该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第三人黄某芳向原告赵某借款130000元。2015年7月,黄某芳给原告出具声明1份,承诺将其名下3.2亩土地交给赵某耕种、收益,该土地直补款也冲抵借款,并已达成口头协议。当时证明人有7人。该土地至今一直由原告赵某耕种,其中的1.78亩地因修建高铁连线,于2018年被新野县上港乡果园村村委会租赁,租赁协议由原告赵某签订。赵某领取了该1.78亩土地租赁费及青苗补偿款合计4806元。

该院认为,本案争议1.78亩土地虽原由第三人黄某芳、袁某荣承包耕种,但黄某芳已于2015年7月给赵某出具了声明1份,将该争议土地耕种、收益转给赵某,赵某遂耕种土地并领取土地租赁收益,该土地被租赁时,其租赁协议亦由原告赵某签订,故赵某对该土地的租赁收益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遂判决不得执行位于新野县上港乡果园村黄某芳名下的1.78亩土地产生的租赁收益,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杜明 赵晓东 王海英)

标签: 新野 法院 维护 执行案外人权益

(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