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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高校学生毕业两天坠入犯罪深渊 法检两院巡回审判现场同台普法

南阳:高校学生毕业两天坠入犯罪深渊 法检两院巡回审判现场同台普法
2021-06-09 15:41:31 来源:中华网河南

南阳:高校学生毕业两天坠入犯罪深渊 法检两院巡回审判现场同台普法

“没想到就办理了5张银行卡给熟人使用,就触犯了法律,我非常后悔,以后会提升法律意识,希望法官能对我从轻处罚。”6月8日下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们来到南阳理工学院开展送法进校园巡回审判活动,对一起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该校300余名师生参与旁听。

办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一不小心成了电信诈骗“帮凶”

当天下午3点半,一堂法治公开课在南阳理工学院报告厅拉开序幕。庭审中得知,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戚某大学毕业,6月23日,戚某在明知他人要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办理五张银行卡,并一同办理了U盾、绑定了手机卡后交给张某某。后张某某以每张卡每月500元向被告人戚某陆续转账5600元。

南阳:高校学生毕业两天坠入犯罪深渊 法检两院巡回审判现场同台普法

经审查核实,被告人戚某尾号9726的邮政银行卡于2020年5月至8月累计资金流水达401.789万元。被告人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新野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戚某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戚某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公开审理。

法官检察官现场普法 告诫在校大学生提升防范意识

庭审现场气氛庄严,井然有序,参与旁听的师生们全神贯注、认真观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多个环节,合议庭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判处上诉人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金5000元。

南阳:高校学生毕业两天坠入犯罪深渊 法检两院巡回审判现场同台普法

南阳:高校学生毕业两天坠入犯罪深渊 法检两院巡回审判现场同台普法

庭审结束后,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李文科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刘子国分别结合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和大学生群体的特点,以案普法宣讲法律知识,解答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他们告诫大学生们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并了解当前一些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提高防范应对诈骗行为的意识,避免上当受骗,同时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触及法律底线,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这样的巡回审判普法活动,让我们感受到了庄严的审判现场和法律的权威,看到跟我们一样年龄的当事人,在庭审中留下悔恨的泪水,我们也感同身受,今后在努力学习所修专业知识的同时,一定要补充学习法律知识,提高防范诈骗意识,避免落入诈骗圈套,毕业后做对社会有用的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庭审结束后,旁听庭审的同学们这样说道。(杜明 郑娜 赵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标签: 南阳 高校学生 犯罪 法检两院 普法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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