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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法院法官说法:抖音发布他人“玩笑视频” 是否构成侵权?

新野法院法官说法:抖音发布他人“玩笑视频” 是否构成侵权?
2021-11-24 16:00:02 来源:中华网河南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分享平台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与喜爱,人人都可以通过这些平台分享日常生活,但并不是所有内容都可以随便公开发布,一些“玩笑话”也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原因是一女子在抖音平台发布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视频,被法院依法判决删除侵权视频、发布道歉视频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1日,被告张某在抖音平台发布一则抖音短视频,视频显示一个未打码小女孩用手机壳拿着收款码摆弄的视频,配以小品《功夫》中范伟“哎呀呀呀呀呀,这是什么造型挺别致啊”的配音同时配以“好歹我也摆摊十多年啊,今天被上了一课,我已经深深怀疑我自己的智商了*今日迷惑行为*意不意外*”的文字。当日该视频播放二三十万次、点赞7.5万人,转发3169次。

该视频中小女孩系多重残疾人,目前在新野县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智力、听力均有障碍,生活靠老师照顾,不明是非,与人沟通十分困难。在被告张某发布视频后,晚六点左右,原告亲属朋友纷纷打来电话询问此事,因本视频带来较大点击及点赞,被告张某及其丈夫均在直播对此事作出负面评价,对作为未成年人的原告情况不做了解,就直接评价故意骗吃,导致原告名誉遭到极大影响,事后原告监护人通过亲属朋友对其进行告知此事,被告删除视频,原告监护人向新野县汉华派出所报警,经民警调解,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对方不同意二被告一致道歉,同时对原告要求的道歉方式(抖音平台道歉)也协商不成,故诉至新野法院。

裁判结果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小女孩购买其肉夹馍未支付其钱的情况下,未弄清事情原委,将小女孩孙某用手机壳扫码拍成视频发布到抖音上,引发大量播放及转载,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孙某的名誉权,造成孙某精神上的痛苦,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澄清事实、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失费问题,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当事人所受侵害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元为宜。

法官说法

新野法院法官说法:抖音发布他人“玩笑视频” 是否构成侵权?

图为新野县人民法院汉城法庭庭长陈金波

一、名誉及名誉权的含义。所谓名誉,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名誉权具有专属性和非财产性的特征,名誉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名誉保有权。即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名誉处于最佳状态的权利。2.名誉维护权。即指名誉权人维护自己名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3.名誉支配权。即指名誉权人对于名誉权所体现出来的利益所享有的支配权。

二、抖音等自媒体侵害名誉权的特点。本案是基于因当事人采用抖音方式侵犯受害人名誉权从而引发诉讼。相比较传统媒体,抖音等自媒体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影响后果难消除。在网络平台中发表不当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损害程度,要结合该言论的恶劣程度、发布频次、持续时间,网络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特点,发布信息对成员潜在的影响以及成员反馈的评价等因素综合考量。

三、受害人具有过错不能成为侵犯名誉权免责的理由。本案中,可以说作为受害人的小女孩自身存在重要过错,但这并不妨碍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被告张某在小女孩孙某购买其肉夹馍未支付其钱的情况下,未弄清事情原委,将其用手机壳扫码拍成视频发布到抖音上,引发大量播放及转载,造成孙某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孙某的名誉权,造成孙某精神上的痛苦,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未成年人及残疾人士的名誉权,因其自身保护能力欠缺,法律应给予特别关爱,以彰显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精神。

(供稿:新野县法院 陈金波)

标签: 新野 法院 法官说法 名誉权纠纷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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