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21年度南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南阳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既有民事案例,又有刑事案例,既有商标权、著作权方面的案例,又有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案例,涉及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杜明 陈立丽 李远)
案例一:河南仲景药业公司诉镇平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河南仲景药业公司享有“半月清”“半玥清”等商标的专用权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2020年10月30日仲景药业以镇平某公司侵害其上述商标权为由起诉至南阳中院。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镇平某公司赔偿仲景药业经济损失8.95万元,停止生产销售侵害仲景药业“半玥清”商标的商品,仲景药业给镇平某公司两个月的销售市场整顿时间等。在仲景药业撤诉后,镇平某公司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又对仲景药业的商标权进行侵权,引起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仲景药业的商标系文字商标, 使用的“半月清”“半玥清”是臆造词, 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镇平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与仲景药业商标近乎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上述使用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且镇平某公司在承诺停止侵权后又违反协议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过错明显,遂判决镇平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仲景药业损失20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国萃,也是中华优秀文化的瑰宝,为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和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河南是我国中医药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南阳是“医圣”张仲景的故乡。仲景药业是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仲景第五十一代后裔张鸿盘教授等共同组建的公司,是我省中医药行业的知名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已逐步发展为集医药公司、保健品公司、营销公司、工贸公司为一体的集团化公司。本案中,镇平某公司已经与仲景药业达成协议,在仲景药业撤诉后,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又对仲景药业的商标权进行侵权,其主观恶意比较明显,故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判决镇平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损失。南阳中院在办理涉及中医药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加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从而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共识,为传统中医药的发展与创新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案例二:某教育服务公司与某艺术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教育服务公司于2010年9月21日取得第6923753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为英文字母、图片、中文字体结合的方式,该注册商标中有“嘉德麗”字样。该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学校(教育)。某艺术学校在其经营中使用了“嘉德丽”字样,并在牌匾、园区装潢及宣传所用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上突出使用。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艺术学校在其经营中使用了“嘉德丽”字样,并在牌匾、园区装潢及宣传所用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上突出使用,与某教育服务公司注册商标“嘉德麗”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易造成公众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对某教育服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遂判决某艺术学校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财富,具有识别商品和指示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侵犯商标权,就是损害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在现实生活中,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进行经营活动,容易使消费者对商标承载的信誉、服务质量和社会评价产生误认,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权利人的品牌声誉。因此,法院认定某艺术学校在其经营中使用“嘉德丽”字样构成侵权,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案例三:南京同仁堂药业公司诉南阳五家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南京同仁堂药业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字号“南京同仁堂”被评为“中华老字号”。2021 年 11 月,南京同仁堂药业公司以南阳五家企业未经允许在产品上使用“南京同仁堂”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南阳中院,要求该五家企业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经南阳中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确认该五家企业存在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南京同仁堂药业公司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五家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南京同仁堂”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法院释法析理,该五家企业停止侵权并与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调解协议。
三、典型意义
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南阳五家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南京同仁堂”字号,明显具有攀附知名字号特有名称所承载商誉的故意,且客观上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本案的审理,加强了对我国知名品牌、老字号的保护,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秩序。
案例四: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购买五粮液酒、茅台酒的纸箱、酒瓶、酒盒、瓶盖等包装配件,在家中自行加工,把购买来的包装配件组合成整套的茅台酒、五粮液酒包装,然后向他人销售出价值89030元的假酒包装。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9030元予以追缴,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逐年增大,知识产权案件也逐年增多,主要集中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南阳高新法院自2021年8月1日正式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以来,与高新检察院合力审理多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通过“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让此类犯罪的被告人付出沉重代价,以达到不敢犯、不想犯的目的,彰显法律权威。
案例五:被告人尚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翟某某(另案处理)在驻马店市成立河南省某某传媒有限公司,向全国联系加盟其旗下品牌“Q影私人影咖”分店,并向加盟分店提供未经授权的电影作为开店的基础影库,收取每个加盟店加盟费及管理费,牟取暴利。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尚某某要求加盟经营“Q影私人影咖”,该公司收取被告人尚某某加盟、管理费及设备费等相关费用后,帮助被告人尚某某选址、装修、安装设备。2020年1月起被告人尚某某开始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某公寓经营“Q影私人影咖”。其向顾客播放的盗版电影除小部分自行非法下载,大部分系其向河南省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购买的服务器中自带。经核算,被告人尚某某在“Q影私人影咖”(宝龙城市广场店)服务器存放有盗版影片2451部,自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经营的影咖经营数额为1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私人电影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发行其电影,违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未经权利人授权,以盈利为目的,复制、放映发行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该行为既侵害他人智力成果,又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南阳法院对此类犯罪行为严厉制裁,让被告人为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自由和金钱代价,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