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1日,著作权人肖某(授权方)与某出版公司(被授权方)签订《授权证明书》,约定:授权方作为文字作品“XX2021考研书系”的原创作者,将该作品(中文简体文本)的图书出版发行权、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文本使用权等权利,以独占专有形式授予被授权方。授权作品包含《2021考研政治知识点精讲精练》《2021考研政治1000题(上、下册)》等。2020年9月18日,某出版公司发现有商家在网上有涉嫌侵犯其权益的销售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在本案中,某出版公司与肖某签订了《授权证明书》,依照约定对涉案图书以独占专有形式获得图书专有出版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他专有使用权以及制止侵权的权利,某出版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外,对于专有出版权,除享有出版权的出版社以外的任何出版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复制、发行对应作品。在本案中,被控侵权图书属于未经权利人授权出版的图书,即属于盗版图书,淅川某某百货店作为被控侵权图书的销售者,侵害了某出版公司对涉案图书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由于某出版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侵权人销售金额扣除成本后的获利所得,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图书知名度、销售数量及金额、经营规模及某出版公司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淅川某某百货店应当赔偿的金额为23000元。
三、典型意义
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力军,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缺少的积极作用。由于部分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不强,对进货渠道审核不严等因素,导致发生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商品的行为,该行为应当加以制止和惩诫。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查处力度,法院也应当根据权利人的诉请加大惩罚力度,保障市场主体的纯洁性和规范性。本案的裁判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人民法院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的坚强决心。
案例七:某儿童用品公司与方城某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儿童用品公司享有第11595323号“孩子王”、第7118770号“孩子王”(中英文)注册商标专用权。2021年1月23日,某儿童用品公司的调查人员发现,方城某童装店在经营的店铺门头中使用的“孩子王”字样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使用在相同类别的服务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者(即店铺经营者)产生混淆、误认,误认为该店铺是由某儿童用品公司经营或与其具有许可、合作等特定联系,侵害了某儿童用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儿童用品公司系第711877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方城某童装店在其门店招牌上突出使用的“孩子王”文字标识,与第7118770号注册商标中的“孩子王”文字相同,仅字体不同,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方城某童装店辩称,其在某儿童用品公司注册商标之前就已经使用“孩子王”,但审理查明涉案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方城某童装店主张的其使用“孩子王”时间,故对其使用在先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方城某童装店拆除店铺门头上的“孩子王”标识并赔偿8000元。
三、典型意义
商标侵权有一条重要的抗辩理由---在先使用权。具体指的是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后,在先使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虽然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在先为保护原则,但仍然充分尊重在先使用且积累一定商誉的商标。本案中方城某童装店以在先使用权抗辩,但其提供的批发单、物流配送单等证据与其店铺登记注册时间不符,且晚于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不符合商标在先使用权抗辩的情形。方城某童装店擅自在服务项目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制裁各类商标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维护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导向。
案例八:泸州老窖与南阳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第915682 号“泸州老窖”商标、第159425 号“泸州”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为泸州老窖公司,2013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泸州老窖”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21年4月,泸州老窖公司对市场上存在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侵权产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泸州老窖公司在南阳某副食店处购买特曲白酒两瓶,经比对侵权物品为“泸州老窖特曲”白酒,案涉商品酒盒的顶部突出使用了与第159425号商标相同的标识,酒盒的正面突出使用了与第915682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泸州老窖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通过防伪核对、设备检测和身份溯源,公证购买的白酒系假冒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泸州老窖公司系第 159425 号“泸州”、第 915682 号“泸州老窖”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白酒等,与南阳某副食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为相同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酒盒的顶部突出使用了与第 159425 号商标相同的标识,酒盒的正面突出使用了与第 915682 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南阳某副食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泸州老窖公司相同的商标标识,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南阳某副食店停止侵权,赔偿 20000元。
三、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具有排除他人擅自使用该注册标识的法律权利。商标的保护力度还取决于商标的知名度,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知名商标作出了特别保护的规定,而普通的注册商标获得保护的范围及程度要小于知名商标。本案中,南阳某副食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不仅扰乱了泸州老窖公司正品的网络销售,而且质量低劣的仿冒产品还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案判决,既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案例九:罗伊视效公司与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7日,国家版权局向罗伊视效公司核发了著作权登记证,证书载明的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日期为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0年5月11日;作品的名称为安巴、罗伊、珀利、海利。2021年5月24日,罗伊视效公司发现某公司在商铺销售与涉案产品相同的玩具。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为玩具,经比对某公司所销售的涉案商品包装盒上印有“罗伊(Roy)”“珀利(Poli)”“安巴(Amber)”“海利(Helly)”动漫形象,包装盒内有安巴形象的玩具,侵犯了罗伊视效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构成了著作权侵权,遂判决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8000元。
三、典型意义
任何进步成果的取得都不可能是孤立的,著作权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安全也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本案提示广大商家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营造尊重知识、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十:欧普照明公司与西峡县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欧普照明公司发现西峡县某批发部店铺门头上使用了“OPPLE 欧普照明”字样,欧普照明公司认为西峡县某批发部擅自在店铺内门头上突出使用了欧普照明公司所享有的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遂提起侵权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峡县某批发部未经欧普照明公司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使用的“OPPLE”“欧普照明”等标识,具有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西峡县某批发部以批发零售灯具为经营范围,其销售的产品与欧普照明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公众容易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加盟、专卖等特定商业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对欧普照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遂判令西峡县某批发部停止侵权并赔偿欧普照明公司损失23000元。
三、典型意义
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前社会上部分经营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或相同商标,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一定程度上污染了市场环境,不利于建设健康有序的商标秩序,亦有悖公序良俗的要求。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恶意使用商标权的行为,对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竞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