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本应互相帮助、相互扶持,新野县某村村民徐某与熊某却因宅基地纠纷反目成仇、大打出手,二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同时二人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徐某与熊某因宅基地纠纷经常发生争吵,徐某一时冲动便持钉耙到熊某的院内击打熊某的头部,熊某上前将钉耙从徐某手中夺走并进行还击,两人在厮打过程中,致使徐某面部、胸部受伤,熊某头部、面部受伤。经鉴定,熊某头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徐某胸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了解,徐某已年过七旬,两个儿子常年在外务工,只有徐某一人在家生活,熊某家有正在上高中的子女,二人系前后邻居关系,常年在该村生活。考虑到这是一起因民间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承办法官便依法告知双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后果,希望双方各让一步,取得对方的谅解,争取从轻处罚。徐某认为对方将其致伤过重,要求熊某另行赔偿;熊某认为是徐某过错再先,其本人也受到伤害,不愿另行赔偿。
经多次调解未果后,承办法官与当地的村组干部进行联系,了解了详细情况,找到了问题症结,得知双方碍于面子问题,不愿低头。承办法官便转换思路,联系到徐某的两个儿子和熊某的家人,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让他们以亲人的角度进行劝解,同时让村组干部从中参与调解,经过多方面的劝说,双方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对对方的行为予以谅解。最终,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熊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刑罚只是手段而并非目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坚决防止不负责任的“一判了之”,尤其是因民间矛盾引发的轻伤害及交通肇事等案件。近年来,新野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持续推动多元解纷工作提档升级,通过人民陪审员、律师、亲朋、村组干部等社会各界人士讲情理和人民法官讲法理相结合,在当事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从根源上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杜明 王香菊 赵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