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想高价买你本人的银行卡、手机卡,卖不卖?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曲某用惨痛教训回答了这个问题,曲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
2020年7月份,被告人曲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将自己的3张银行卡、U 盾及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等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 4500元。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被告人曲某名下的两张银行卡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11日的资金交易流水共计为67812735.98元。案发后,被告人曲某在内乡县公安局主动上缴违法所得4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曲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信息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U 盾、手机卡非法出售给他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曲某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赃,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是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必要措施。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账户和电话卡均属违法行为,每一张“被出卖”的银行卡、手机卡,可能就是电信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可能就存储着千百个受害者信息。
管理好个人“双卡”,不仅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也是保护自身信息安全,避免成为下一个电信诈骗受害者的重要手段。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拒绝以任何理由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切莫贪图小利,不要想赚“快钱”,否则很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的“帮凶”。(杜明 刘学 郭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