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置新车本是一件喜事,然而却有人因此摊上官司,原以为是贷款买车,没想到只是租车,一种叫做融资租赁的购车模式屡屡引发纠纷。2月21日,社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低首付”购买车辆引起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及时化解了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的矛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8年4月,王某看中了一款轿车,因受低首付的诱惑,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租金等事宜,某融资租赁公司基于王某的选择为其购买了一辆汽车,王某签署《租赁车辆移交清单》确认接受该租赁车辆。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仅支付了15期租金,剩余租金逾期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无果,某融资租赁公司收回租赁车辆,并以60200元将租赁车辆处置。后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租金与车辆残值差额及违约金。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郭向前通过研判案情,认为双方争议不大,有调解的可能,遂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通过释法明理,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能互相理解、换位思考妥善处理矛盾。最终,原告表示愿意放弃违约金的诉求,被告也表示愿意支付剩余租金与车辆残值差额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近些年,融资租赁业务蓬勃发展,融资租赁纠纷与消费维权纠纷也相应增加。本案中融资租赁购车是指消费者以「一成首付」甚至「零首付」的低成本先取得汽车的使用权,也就是承租权,在合同期限内按期支付所有租金后,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融资租赁不同于贷款买卖,消费者在选择时不要片面听信“零首付、低利率、低门槛”,忽视合同责任和法律风险。因此消费者在买车需要贷款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贪图一时之利。(杜明 焦典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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