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不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帮助工伤劳动者及时获得了工伤赔偿,让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2021年11月,原告唐河县某物流运输公司将公司的一辆货车租赁给郑某明使用,租赁期内郑某明雇佣本案第三人张某在货场装运树皮时不慎从车上坠落,左足受伤。张某向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唐河县人社局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宛(唐)人社工伤认字[2022]84号工伤认定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书。
受案后,为促使纠纷及时高效化解,给伤者减轻因伤造成的经济困境,承办法官及时给双方打电话了解案情,并多次耐心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原告一次性支付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所享受的一切费用,至此彻底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供稿:胡红林)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