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和李某结识,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双方出现争执,李某拒绝再和张某交往。 2021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未经李某允许的情况下,在李某的轿车及电动自行车上可以获取行踪轨迹信息的定位设备,并在自己手机上安装APP绑定定位设备,用以查询获取李某行踪轨迹信息,给李某生活造成极大困扰。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仅供述了其在李某电动车安装定位设备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安装定位设备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件和普通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情形有一定的区别之处在于本案中被告人对获取的信息未进行牟利,但是已经超出了正常情侣或者前任之间的关心、牵挂等正常表达情感的应有限度,虽不属于侵犯个人信息严重程度的量刑情节,但已经对对方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本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不仅向社会传递出国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予以严惩的态度,也向社会传递出情侣、家人等特殊关系如果超出合理的界限,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不是免责事由,达到相应条件仍然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信号。(杜明 黄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