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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中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周口中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2019-04-26 15:09:25 来源:中华网河南

周口中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2019年4月26日上午,周口中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保护五大典型案例。2018年,周口中院审结了243件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经过部门推荐、专家评审、集体研究,从已经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5件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例,涉及到网络侵权、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侵权领域包含家用电器、石油化工以及日用化工、医药、食品饮料各个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周口中院知识产权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一、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某某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西门子”商标及其企业名称权在国际和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西门子股份公司自1872年开始在中国经营业务,并于1994年成立全资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管理中国区域内业务,经营范围包含电气、电子和机械产品等。龚某某在某电商平台上的“展翼商城”店铺的商品详情中使用“德国西门子”字样,在其产品的包装、实物、说明书上使用“德国西门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字样。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某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其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龚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31.65万元。此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以网络投票第一名成功入选入选“2018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典型意义: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一些价位低质次的商品采取“傍名牌”的方式借助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不仅侵犯了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也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本案的公正审理,有力的保护了西门子公司的良好声誉,也规范了网络商户的销售行为,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信心。

二、原告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因与被告太康县某乡农机加油站(点)、杨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作为我国从事石油化工业的一家特大型国有企业,拥有满天星、SINOPEC、朝阳图案、中国石化、中石化、易捷等注册商标。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经上述商标权人许可使用上述商标,并被授权负责处理所在地区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太康县某乡农机加油站(点)在装修装潢上使用了朝阳图案、中国石化+朝阳图案、满天星、易捷等原告所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并在其加油站罩棚等处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对消费者起到了误导作用,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也破坏了原告的企业形象,降低了原告的市场信誉度,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农机加油站(点)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时间和其加油站的位置、规模,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此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假冒中国石化商标经营的加油站,不容易让消费者发现,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不合格的油品也给消费者的车辆及人身案情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法院对此类侵权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有效地遏制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维护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三、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原告南京同仁堂公司前身系北平同仁堂京都乐家老铺南京分号,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中成药、营养保健品等,因产品质量上乘、服务优良获得社会的高度认可,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南京同仁堂公司同步使用“南京同仁堂”作为企业简称,南京同仁堂公司“乐家老铺及图”注册商标在中成药上一直是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南京同仁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是南京同仁堂公司子公司。

案外人王某某在2016年担任南京同仁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在项城、沈丘、郸城区域经理,王某某作为签约代表代表南京同仁堂医药营销公司与李某签订南京同仁堂药业品牌专柜专营店协议。原告南京同仁堂公司认为被告李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南京同仁堂”的字号、“乐家老铺”的商标、“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的古训以及具有南京同仁堂公司产品标识的各类宣传单幅的行为已侵犯南京同仁堂公司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通过专营店协议取得了销售南京同仁堂生产药品的销售授权,但该药品销售仅仅是整个经营活动中的一部分,其并未获得使用原告特有商标、字号、古训的授权。李某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开设国医馆,悬挂古训牌匾以及装修风格,共同形成了区别其他同类商品的特定风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李某使用南京同仁堂字号、使用古训牌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李某已经自行拆除并停止使用南京同仁堂国医馆的字号、“乐家老铺”商标以及南京同仁堂古训的事实,因此,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此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老字号是经营者的“金字招牌”和商誉载体,也是我国传统优势知识资源。关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涵盖了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及古训等多个方面。通过本案的公正审理,有效保护了同仁堂的商业信誉,禁止了市场混淆,双方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川汇区某某精品便利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是集棉纺、织造、印染整理于一身的大型专业生产企业,先后在第24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44个图形、字母、文字以及文字和字母组合商标,包括但不限“金号”、“赤金”、“舒曼特”等。公司自注册商标以来,一直持续使用,且影响力广泛,享有较高声誉。原告多次接到市场反映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遂委派人员进行市场调查、购买取证。经产品鉴定,被告销售的毛巾产品虽带有金号等标志,但并非原告生产,系假冒产品。本案经开庭审理,被告承认其侵权行为并表示愿意赔偿,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当场支付原告赔偿款,且被告承诺今后不再以任何形式侵犯原告注册商品专用权。

典型意义:知假售假、买假卖假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本案涉及民生领域,关系百姓生活,该类案件的公正处理,有力地打击了知假售假、买假卖假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五、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项城市某某烟酒副食门市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五粮液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所依法注册的商标,被评为中国“十大驰名商标。“8”图形商标为五粮液集团的厂徽,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为“五粮液”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为“8”图形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人。被告在店铺的门店招牌上完整、显著地使用了“五粮液”商标及图案,另经产品鉴定,被告处销售有假冒五粮液酒。经查,被告使用“五粮液”商标及图案的行为并未取得原告的授权或同意,属于擅自使用,客观上会引人误认、混淆,其行为对原告品牌的信誉和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本案经开庭审理,被告充分认识到其侵权行为,表示会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自愿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并表示立即停止侵权、承诺今后不再以任何形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将他人著名商标注册为商号或者印制在招牌上,试图让消费者误认其为相关品牌的授权商,从而达到扩大销路、获取利润的目的,属于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本案的公正处理,不仅维护了五粮液品牌的商标专用权,还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郭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