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曾国青)因想入股牛蛙养殖遭到拒绝,遂购买农药投放到被害人的牛蛙养殖场,造成经济损失36.3941万元。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开始,被告人陈某荣与被害人李某等人合伙养殖牛蛙,李某中途退出。2019年冬至2020年初因“新冠”疫情等原因,牛蛙市场低迷,被告人陈某荣等人不想养殖牛蛙,遂将养殖场所转给被害人李某经营,并将剩余的牛蛙幼苗(蝌蚪)赠送给李某。
被害人李某接手养殖期间,疫情得到控制,牛蛙市场好转。被告人陈某荣提出入股牛蛙养殖,李某不同意。被告人陈某荣想起往事,心理不平衡,产生投毒毒害牛蛙的想法。2020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荣购买了一箱农药,荣驾车来到李某的牛蛙养殖场,在养殖场进水口位置,倾倒了4瓶农药(每瓶200毫升),后驾车离开现场。18时左右,李某养殖的牛蛙全部死亡。经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死亡牛蛙价格36.3941万元。
被告人陈某荣于2020年9月9日至宁都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毒害李某养殖的牛蛙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荣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荣毒害他人养殖的牛蛙,影响他人养殖生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被告人陈某荣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积极的悔罪表现,经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