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china.com

河南
当前位置:新闻 > 法制 > 正文

金融借款主合同解除后保证责任并不解除

金融借款主合同解除后保证责任并不解除
2022-02-22 17:02:0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证人提出的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应一并免除的抗辩,未获法院采信,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李某返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153.3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担保人某置业公司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8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某向原告某银行贷款168万元,贷款用于购买涉案房屋;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39年3月29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635%;被告李某违约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保证人某置业公司同意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被告李某取得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相应的他项权证期间,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9年3月29日向被告李某发放贷款168万元,但被告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止起诉时,被告李某尚欠借款本金1533000元,利息(含罚息、复息)14464.57元。为此,原被告三方涉诉。

庭审中,担保人某置业公司提出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应一并免除。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诉请,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违约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故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截止起诉时,被告李某上述借款尚欠本金1533000元,利息(含罚息、复息)14464.57元,予以确认。关于保证人提出的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应一并免除的抗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鉴于涉案房屋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某置业公司作为阶段性保证人,原告要求其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标签: 保证责任 合同解除

(责任编辑:newsc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