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为)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12月某日,何某在华容县章华镇某家属楼,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老虎钳扭断严某家厨房防盗网、窗柱后,爬窗进入严某住宅内,在客厅内盗取现金1000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何某血样DNA与现场提取的擦痕DNA17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何某到案后,积极退赔了盗窃所得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何某曾因犯盗窃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21年3月1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何某积极退赔盗窃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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