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曹悦 苏学英)滁州某汽车服务部将汽车出租后,对方却迟迟不付租车费,租期到后也不归还汽车。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起租赁合同纠纷。
2021年11月,万某在某汽车服务部租用轿车一辆,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0天,租金4500元。万某支付了部分租金后,便不再继续支付。合同到期后,万某既不归还汽车,也不支付剩余租金,该汽车服务部多次催要,万某表示汽车被朋友使用,自己也不知道汽车的去向。后该汽车服务部多方查找,在苏州找到该车,便将该车开回,并向万某催要拖欠的租车费及违约金,但万某拒绝支付,该汽车服务部遂诉至琅琊法院。
鉴于该起纠纷事实清楚,矛盾不大,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迅速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向双方阐明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万某支付了拖欠的租车费。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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