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丽丽 梁兆喜)郭某冒充检察官,以买车、帮人垫付等各种理由,骗取女友钱财42万余元,最终落入法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6269元。
2018年,郭某在建材街经营建材店,后其与郑某认识,谎称自己叫郭某新,是一名检察官并发其穿制服的照片给郑某,后来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郭某经营的建材店倒闭后,其于2018年8月到广东打工,还继续冒充检察官的身份向郑某谎称其被单位派到广东学习、培训。郭某因被人追债,便以购买一辆二手奥迪小车、帮当事人垫款、做流水等理由,骗取郑某的钱用于还债。
从2018年10月至2021年3月,郭某共骗取郑某人民币426269元。之后,郭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与郑某见面。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检察官骗取他人钱财4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根据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他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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