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朱书桥)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电子烟油的新型、混合型毒品案,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3瓶烟油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薛某在自己经营的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的电子烟店内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店内货柜查获3瓶疑似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其中一瓶重量为7.6984克的烟油中检出合成大麻素5F-ADB成分(含量为1.84ng/g)和AMB-FUBINACA成分(含量为4.61ng/g);一瓶重量为6.5902克的烟油中检出合成大麻素5F-ADB成分(含量为6.85ng/g)和AMB-FUBINACA成分(含量为9.52ng/g);一瓶重量为6.099克的烟油中检出合成大麻素MDMB-4en-PINACA成分(含量为1.31x106ng/g)。
因该案件为涉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类犯罪,电子烟油中毒品系混合三种不同种类的合成大麻素成分制成,对毒品数量的折算和认定存在争议和难点。承办法官提请法官联席会议讨论,深度研讨和确定毒品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精神和法律适用问题。依法确定办理毒品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以毒性较大、换算成海洛因数量较大的毒品成分数量作为混合型毒品数量认定的标准。最终认定被告人非法持有含有合成大麻素5F-ADB、AMB-FUBINACA、MDMB-4en-PINACA成分的毒品共计20.3876克,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为201.2602克,予以量刑;对辩护人提出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意见,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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