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宜春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吴某,自2019年至2021年7月,期间聘请杨某、邱某等11名工人从事装修工程。工程结束之后,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共计112945元。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于2021年9月25日,对被告人吴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吴某收到之后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改正。
另查明,2022年1月23日,被告人吴某通过其家属将拖欠的11名被害人的工资全部付清,并取得了11名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全部的拖欠工资,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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