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 黄雅超)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家具定制引发的加工合同纠纷案。
叶某因经营家具店,于2018年至2019年间请崔某为其制作红木家具,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崔某完工后,于2019年12月23日将费用结算单通过微信发给了叶某,结算单上载明了家具类型、数量、单价和总价,费用总计98808元。叶某收到结算单后,通过微信分数次向崔某支付费用共计20000元。嗣后,崔某经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叶某称,其与崔某也合作过多次,当初请崔某为其制作家具时,没有与崔某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对家具的设计、工艺、技巧等进行约定,崔某自行制作的结算单上的费用,已经严重偏离市场行情。且崔某制作的家具成品多数存在瑕疵,导致滞销。
对此,崔某解释说,此次制作家具的工艺标准不一样,费用也和以往不同。
法官在收到案件的第一时间联系了崔某,一同前往叶某所经营的家具店,查看了崔某制作的家具,并与双方进行了座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了然于胸,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叶某与崔某进行了和解,叶某撤回了对崔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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