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婉)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时,审查发现当事人罗某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据和虚假陈述,依法对其作出处罚,罚款5000元。
罗某某为某公司提供劳务而受伤,起诉某公司要求赔偿因其务工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为证明其因受伤误工没有收入,罗某某提供了微信账单用以证明受伤前收入在6000元以上,以及证明受伤后几乎没有收入。
罗某某提交的微信账单显示,其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间收入有177065元;从2021年3月起至12月,总收入仅为2567.04元,而总支出为48554.06元,收支差为负45987.02元。
因法官对上述收支巨额差距存疑,依法现场调取罗某某的微信零钱明细。该微信零钱明细显示,罗某某通过转账和微信收款码收取100元以上款项共计205362元。法官多次询问罗某某提交法庭的微信账单有无经过篡改。罗某某先是称没有篡改,后在事实面前作出手机坏了、手机自动删除了收入项等五种不同回答,最后承认系其删除了微信账单中的收入项。
翠屏区法院认为,当事人罗某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据和虚假陈述,依法对其作出处罚,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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