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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2022-04-14 10:04:47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

原告吉安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送15秒的短视频,并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吴某接着发表“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其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物业公司认为,吴某的言论对其名誉造成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分歧】

本案中,关于业主吴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针对物业公司发表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在业主微信群内的言论已对物业公司构成名誉侵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容忍义务,吴某的言论确有部分措辞不妥,但仍属于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评价的范畴,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业主的法定监督权与物业公司的容忍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对物业公司具有法定监督权。业主行使该监督权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业主在业主微信群对物业公司的履职行为表达质疑甚至作出负面评价,本质上是一种业主行使法定监督权的方式。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等事项属于业主决定事项和监督范畴,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由于信息不对称,业主在不明真相、误解或被误导的情况下易作出较情绪化的评价,甚至发出尖锐的批评。对来自业主的激烈的合理质疑的负面评价,物业公司应有所预见,也要承担相对普通人而言更高程度的容忍义务。因而,对于业主行使监督权而作出的合理质疑式负面评价,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

2.业主言论是否合理质疑的判断。业主言论是否合理质疑是认定名誉侵权的关键,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全面审查背景。在审理业主与物业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件时,应结合言论产生的起因、经过,既要联系言论的前言后语,也要考量其他业主的意思表达,不能孤立、简单地进行分析,要全面把握双方冲突背景对言论造成的影响。

二是主观目的正当性。一般而言,出于维权目的而对物业公司行为作出负面评价是业主合法行使监督权的表现。业主在业主微信群内对物业公司特定行为发表质疑批评言论,只要无歪曲、捏造事实的主观故意,即使该言论系因误解所致,亦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本案中,吴某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问题提出质疑、开展评价的行为本身难以认定具有违法性。

三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物业公司申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要严格遵照规定,及时向业主公示。本案中,在物业公司申领资金程序不完全到位、使用资金未及时公示的情形下,部分业主在业主微信群询问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是否签名,而后吴某称“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可见该言论的发表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仅口头制止,却未公布维修资金的申办签字和具体使用情况等情形下,不宜认定该言论属于恶意诽谤。

3.业主的负面评价未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业主虽然享有监督权,但不能滥用。笔者认为,若业主能举证证明其言论具备以下情形,则行为未超必要限度,不应认定为侵犯物业公司名誉权。

第一,行为程度轻微。负面评价不可避免会包含一些贬损性的词语,甚至语气过激。只要贬损性词语的使用频次不高、未再三进行恶意攻击,应认定该负面评价行为程度轻微,可确认其行为确为不当评价,但不能认定构成名誉侵权。本案中,从吴某发表的言论内容来看,其系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程序、金额等提出质疑,但未使用明显的侮辱、贬损性词汇,亦未再三恶意攻击,属于程度轻微。

第二,影响范围特定。在不同场所、不同群体作出的负面评价,造成的社会影响也不同,故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也是考量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吴某的发言仅限业主微信群,传播空间相对封闭,即使存在负面影响,影响范围特定、有限。

第三,损害后果不明显。公司名誉受损主要是指社会对公司人格价值的评价降低,故判断名誉权是否受损害主要以名誉是否在客观上遭到损害为标准,而非权利人主观感受。实践中,物业公司对名誉权的损害后果进行举证难度较大,不应苛求其尽到充分的举证责任,但应初步证明侵权行为致其信用、经营状况有较明显损害。本案中,物业公司主张名誉受损,仅提供相对上一年度减少的物业费,未能举证证明收纳的物业费减少与吴某的言论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不明显。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签: 评价 不构成 名誉 侵权 负面 限度 未超出

(责任编辑:郭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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