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卫明 甘兆扬)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其向被害人张某退赔经济损失21万元,向被害人秦某退赔经济损失10万元,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郑某以经营石灰石业务为名,邀请被害人张某、秦某合作,以许诺分红的方式骗取两人12万元;同年5月,被告人郑某以经营脱硫药品业务为名,以许诺利润分成的方式再次骗取两被害人16万元;当年7月,被告人郑某又以合作经营消泡剂业务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4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郑某向被害人张某归还1万元,2011年8月被告人郑某逃匿至2021年4月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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