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丁剑)近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王某按照合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植被恢复方案,补种桢楠树66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林木22棵,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量共计27.91立方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王某因滥伐林木,损害了当地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明确了植被修复地点、补种林木种类、规格、数量、时间要求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结合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积极补种树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综合本案犯罪事实、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等,对其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滥伐林木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故应当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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