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近20年,因疫情管控未能及时返岗,后被告知不用来上班了。日前,瑞安市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134744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9120元,补办除工伤外的其他保险。
2000年初,40岁的陈某入职瑞安某源汽车配件厂(后变更登记为浙江某原机车部件公司),从事室内喷漆工作。2018年4月,陈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底支付劳动报酬。2019年7月,陈某与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合同。
2020年,陈某工作至1月13日,次日便回湖北老家过春节。因疫情影响和政府管控措施,机车部件公司于2020年3月初复工。2020年4月,陈某老家解封后便致电公司表示打算愿意继续效力,公司却表示岗位已招到新员工,不需要再去上班。
陈某认为,自己在放假前已与公司达成续约的合意,公司因其不能及时返岗就换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向瑞安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历年来未补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用共计36万余元。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是否达成续约合意,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被告承认原告陈某于2000年初至2020年1月13日一直在公司工作,即陈某已连续工作满19年有余,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因此,陈某与机车部件公司于2019年7月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延续至陈某退休前终止。2020年4月,陈某提出要求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明确表示不需要,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陈某经济赔偿金。瑞安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金额,分别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温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综合考虑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与劳动者离职后的生活保障,符合此种情形的老员工对用人单位的贡献较大,其另行就业的能力相对较弱,故法律对这部分群体的权益予以特殊保障,硬性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与此类老员工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其退休前终止。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延续劳动关系的,即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老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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