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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骑电动车将路人撞成植物人,200多万元赔偿已离婚母亲是否需承担?

初中生骑电动车将路人撞成植物人,200多万元赔偿已离婚母亲是否需承担?
2022-07-22 08:33:07 来源:扬子晚报

15岁的初中生放学路上骑电动自行车将一名散步行人撞成植物人,构成一级伤残。该学生的父母之前已离婚,孩子随父亲生活,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伤者200多万元的损失,孩子的母亲是否需要承担?

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该学生的父亲向伤者赔偿各项损失费用238万余元,其母亲需对前夫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伤者构成一级伤残,起诉索赔200余万元

小龙是江阴某初中的学生,父母离异后,小龙随父亲一起生活。每天上学、放学,小龙都是自己骑电动自行车去学校、回家。

2020年9月开学后的一天晚上8点多,小龙上完晚自如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从学校回家。由于天黑加上车速太快,小龙在经过一小区旁的道路时撞上了正在散步的陈某。陈某被撞后倒地昏迷不醒,在重症监护室治疗了一年多还是不见好转,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2022年4月,经过法医鉴定,陈某因交通事故构成一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龙负上述事故的全部事故责任,而处于植物人状态一年多的陈某光是医疗费用就花了100多万元。陈某的妻子作为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江阴市法院起诉小龙及其父母,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0余万元。

法院:母亲对前夫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龙因违规驾驶电动车造成陈某受伤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对陈某的各项损失费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如果小龙的父亲不能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龙的母亲应共同承担。

据此,江阴法院作出判决,小龙的父亲向陈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238万余元,小龙母亲对小龙父亲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据介绍,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注意,未满十六周岁不能骑电动车

法官介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法官表示,该案给事故双方的家庭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不仅让未成年人所在的家庭从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更是给受害人家庭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教训不可谓不惨痛。究其原因,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能依法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小龙的监护人为其配备了电动车供其上学使用,最终为自己的监护责任缺失付出了代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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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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