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家单位都有规章制度,作为员工有义务遵守。然而,南京一家公司以职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后该职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南京玄武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该职工,原因是该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内容,以及提交的证据,有一堆经不起推敲的“硬伤”。
还有半年退休,不料被辞退
原告张某于2013年到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至2021年6月30日止。2021年2月10日,在距离张某正式退休不到半年时,公司以张某在岗期间擅自离岗、睡觉、容留陌生人闲聊、迟到早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将张某辞退。张某不服公司的辞退决定,以公司违法解除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000元。后劳动仲裁委以张某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为证明张某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作出的解除决定合法,该公司还向法院出具了张某本人签字的处理报告和一份视频,证明张某存在上班期间有与他人闲聊、脱岗、睡觉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张某称自己如果不在处罚报告签字,公司就不让考勤,还会以旷工为由开除。而所谓的擅自离岗、聊天、睡觉也并不属实,从值班室到洗手间隔了两幢楼,来回需要10分钟,可能检查时自己正好不在。对业主及来访者的询问进行答疑,这本就是保安的工作职责,并非闲聊。证明张某睡觉的视频只是一张截图,并不是完整的视频,当时张某并未睡觉。
公司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理由有如下:1.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该公司制定实施的《保安员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对员工直接辞退的内容,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情形,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公司规章制度系由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工作会议通过,未依法经民主程序,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协商确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违规事由记载不明确。三份员工处理报告违规事由记载不明确,而值班室装有监控,被告有能力及时固定证据,如被告及时保留原告违纪的事实,相关的事实包括原告有无上班睡觉、有无脱岗、与他人闲聊等,即可以查清。3.被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4.岗位职责规定不应超出合理的规范要求。从内容规定的合理性上讲,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岗位职责的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因企业生产内容、经营范围、劳动者岗位职责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应结合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进行合理性判断。
两次打盹不经诫勉谈话就被辞退,太苛刻
法院认为,评判影响工作的情形,应否作出合理的、必要的限制,应该听听职工意见,并参考行业规则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一个小区保安,在值班室上班时“不准打盹、睡觉、聊天、看书看报、听收音机、玩手机等”,还加了一个“等”字,表面上给了公司辞退员工的很多理由,实际上这里面有很多“坑”。本以为是依规解除,却有可能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是违法解除。对于月薪3000多元的小区保安来说,两次“打盹”,即可不经诫勉谈话被辞退,这样的规定对劳动者过于严苛。综上,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7000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既要程序合法,也要契合实际
该案的承办法官提醒,首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应结合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进行合理性判断,如化工炼油等单位在工作场所吸烟可能构成严重违纪,在其他单位则未必如此。再如客运业,司机违规接触票款,可能构成严重违纪,在其他职业,也未必如此。
此外,在程序方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遵守以下三个程序:一是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二是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工会和劳动者提出的意见,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三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拒绝让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拒绝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不进行公示或者不告知劳动者等,则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是违法和无效的。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玄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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