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杭)徐某在驾驶车辆等待红绿灯时,因认为前方方某驾驶的车辆起步慢,故意向方某挑衅开“斗气车”,导致方某车辆与在对向车道行驶的谢某车辆正面相撞,造成多人死伤。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4日8时25分,被告人徐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顺义区某路口时,适遇被害人方某驾车载被害人刘某、石某在徐某车前等候红绿灯,徐某因认为方某在信号灯转为绿灯时未及时起步,且在徐某鸣笛提示后启动车速慢,而对方某产生不满,遂驾车超越方某车辆并故意点刹后提速离开。后方某驾车追上徐某车辆,并欲借对向车道超车,徐某故意持续加速压制方某车辆,阻碍方某超车。两车沿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恰逢被害人谢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方某加速超车未果欲并回南向北车道,徐某发现方某欲并线后故意点刹车减速,导致方某猛然向左打轮,方某车辆与谢某车辆正面相撞,造成方某及谢某驾驶车辆受损,方某当场死亡,谢某、刘某、石某受伤。
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徐某及方某驾驶车辆时速均在100km/h-105.9km/h之间,石某案发后一直住院治疗,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在法院调解下,被告人徐某赔偿被害人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为泄一时之愤,在公共道路上与被害人方某驾驶的车辆高速竞驶,且在对向车道来车,借道行驶的被害人方某驾驶的车辆欲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时,被告人徐某却故意踩刹车,阻碍被害人方某驾驶的车辆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被告人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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