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秦丹丹 万旭)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村主任挪用144户村民天然气安装费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责令张某退赔所挪用资金57.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为满足南川区南城街道双河场村1组、2组村民安装使用天然气的需求,经南川区双河场村村委研究决定,由时任双河场村村委会主任张某代表该村,与燃气公司接洽天然气安装有关事宜。
2019年8月,经村委与燃气公司协商确定,安装天然气的村民每户需缴纳4000元安装费用。2020年3月17日,双河场村1组组长辜某将收取到的118户村民天然气安装费47.2万元,交予张某银行账户,张某陆续将钱全部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日常消费、家庭开支等。
2020年8月30日,2组组长夏某将收取到的26户村民天然气安装费10.4万元交予张某,张某又陆续将钱全部用于个人归还贷款、日常消费、家庭开支等。
2021年3月,因该村1组、2组迟迟未开通天然气,引起村民上访,张某遂在多方督促下将收取的天然气安装费全部退还村民。案发后,张某经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代表村委出面对接天然气安装事宜并收取村民天然气安装费用的职务便利,将村民集体资金57.6万元挪用于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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