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陶然)日前,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何某在被告某皮鞋店pos机刷卡50万元后,曾以基础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败诉后又另行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法院以不当得利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3月30日,原告何某通过信用卡在某皮鞋店POS机刷卡50万元。原告何某认为,该笔刷卡属于信用卡套现,双方并不存在真实交易,依照约定,被告某皮鞋店应将该5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由何某,但其拒绝给付,故被告某皮鞋店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某皮鞋店认为,该50万元系原告何某主张借给笫三人江某的借款,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的给付,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原告何某以不当得利起诉,应对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及事实举证。
双方争议较大并因此产生纠纷,原告何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皮鞋店立即归还不当得利款50万元及利息86584元。另查明,原告何某曾向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请该50万元,因证据不足,法院未支持何某的诉讼请求。为此,其另行以不当得利诉至法院,引发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双方是否成立不当得利关系的关键,在于某皮鞋店取得何某50万元刷卡款项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何某在某皮鞋店处刷卡消费的意图,是通过此种方式进行信用卡套现,并向第三人江某出借50万元,何某曾向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请该50万元,因证据不足,法院未支持何某的诉讼请求,但据此并不能证明某皮鞋店取得该50万元无法律上的依据。何某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某皮鞋店取得该50万元无法律上的依据,故双方之不当得利关系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驳回了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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