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二审宣判,被告人麦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2015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为填补个人投资亏损,麦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向其客户实施诈骗。在业务往来中,麦某某与老客户建立了一定的信任关系后,虚构保本及高额收益的理财产品,先后诱使曹某某等10名被害人将钱款转入麦某某指定的其亲属的银行账户内,其中6名被害人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收到钱款后,麦某某让其亲属将骗取的钱款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同时向被害人出具伪造的理财凭证和理财购买记录。事后,麦某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于个人高风险投资、购买房地产及个人高额消费,并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支付被害人部分本金和利息。截至案发,麦某某共计骗取10名被害人188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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