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郸城县检察院检察官收到该县居民王某的消息,称他的名字已经被法院从失信人员名单里删除。
出票失败!2022年9月的一天,常年在外务工的河南省郸城县居民王某,准备在网上购买高铁车票回家秋收时,被12306网站的弹窗惊住了。网站反馈的信息显示,王某已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
2022年9月26日,王某来到郸城县检察院向检察官求助:“检察官请您相信我,我这真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听了王某的陈述,检察官立即展开调查核实。经调阅执行卷宗查询,王某是因为与齐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被郸城县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齐某?是谁?我不认识。那段时间我还在外地打工呢,判决书上那个王某肯定不是我!”接到检察官的核实电话,王某疑惑又激动。于是,检察官又调阅了该案审判卷宗,同时与承办法官沟通。
检察官了解到,2021年8月4日,原案被告使用无人机给农作物打药时,因操作失误无人机掉落,砸伤了途经此地的齐某,造成其面部、手臂等多处严重损伤,经鉴定,齐某左手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
齐某出院后,凭借救治前听到被告同村人称被告为“王某”的记忆,将侵权人起诉至郸城县法院。法院于2022年3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齐某各项费用共计6.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不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齐某遂向郸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审判卷宗传票页上显示的“留置送达”,庭审笔录上的“被告缺席”字眼,吸引了检察官的注意。
经了解,齐某起诉时,是通过法院出具的查询文书到当地派出所,按照“王某”姓名查询的身份证信息,简单确认后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信息。“也就是说,齐某根据村民称呼‘王某’,向法院提交了王某的身份信息,但又根据事件发生地,提供了侵权人的居住地址。”检察官表示:“这个事件里可能有两个王某,一个是有真实身份信息的无辜者,另一个是实际的侵权人。”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检察官与法院执行人员一起来到事件发生地所在的村庄,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村民口中的“王某”。原来真正的侵权人实际姓名是王某运,“王某”是他的小名。由此,这起乌龙执行案背后的故事这才浮出水面。
原来,当王某运看见法院送达文书中身份信息和姓名均不是自己的名字时,抱着侥幸心理予以拒收,法院只能按照法定程序留置送达。所以该案开庭审理时,王某运没有到场,法院缺席判决,因此一直没有发现被告身份信息错误,让无辜的案外人王某成了被告,成为被执行人。
2022年10月20日,郸城县检察院向郸城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郸城县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采纳了检察建议,对该案予以再审,撤销了判决。因执行依据被撤销,郸城县法院对该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将案外人王某从失信人员名单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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