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若一同喝酒的朋友酒驾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共饮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西峡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共同饮酒者醉酒驾车意外身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3年1月24日晚,小庞与小吕、小李等五位朋友在县城某酒吧内共同饮酒。结束之后,醉酒的小庞独自驾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庞饮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小庞家人以小吕、小李等人明知小庞驾驶机动车仍对其进行劝酒,在小庞醉酒后未履行必要的安全护送、照顾义务,任由其驾车离开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对小庞死亡存在过错为由,将小吕、小李等人诉至西峡法院,要求小吕等五人共同赔偿30万元。
西峡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且本案死者与被告等人系多年好友,通过调解方式一方面可以减少双方对立矛盾,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对死者家属的再次伤害,便通过电话协调双方意见。五被告均认为,对共同饮酒的事实无争议,但小庞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饮酒驾车的危害,且小庞对自身酒量有一定了解,朋友们也并未强迫其饮酒,因此五被告只愿承担30%的责任。
在分析梳理了案件情况以及了解了当事人心理预期后,承办法官先与双方代理人进行沟通,从法律角度为本案商定调解方案;随后又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从情理、法理入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通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五被告及其家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理解,并愿意就赔偿金额进行进一步协商,原告看到各被告的反思态度,也对各被告表示谅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万元。五被告当庭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至此该案矛盾得以彻底化解,原告的创伤也得以及时弥补。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既是一种共识与认同的情谊行为,也是一种相约与合意的民事活动。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受法律干涉。但是,一旦因共同饮酒而出现伤亡情形,这一行为就会上升至法律层面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
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情况下。本案中,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使小庞处于醉酒的危险之中,若当时共同饮酒人付出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而共同饮酒人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损害,则属于违反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供稿: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