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为我们提供了方便,让我们省了不少心。”韩某对邓州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干警张中梅感激地说道。
这是咋回事?原来韩某系山西省晋城市人,从事长途货运工作。今年3月5日,韩某驾驶车辆在邓州市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韩某无责任。为了赔偿,韩某和某贸易公司诉至邓州法院,请求于某、洛阳某运输公司、洛阳某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
案件进入鉴定程序后,在依法确定鉴定机构和对外委托后,考虑到韩某从事长途货运业务,车辆位置并不固定,负责技术鉴定工作的干警张中梅与各方当事人联系,征求各方意见,商定勘验现场事宜,于某、洛阳某运输公司、洛阳某物流有限公司表示不参加鉴定,某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安排南阳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勘验。8月9日,了解到韩某从事一单货运业务,届时会途经邓州。本着方便快捷节约的原则,张中梅与各方当事人沟通联系,确定勘验现场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最后确定在韩某返程途经邓州时进行车辆勘验。
8月13日晚,韩某途经邓州,遂定于8月14日上午9:30勘验现场。当天,法院工作人员、鉴定人员和各当事人如约到达该涉案车辆的原维修工厂,勘验工作顺利进行。韩某不用专门将涉案车辆开到邓州,法院工作人员、鉴定人员、其他案件当事人也不用到山西晋城参加现场勘验。这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目前该案已进入诉讼程序。
据悉,灵活确定勘验“现场”不仅为各方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更受到各方的一致好评。
这只是邓州市人民法院打通司法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的一个缩影。近年以来,邓州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断优化各项工作,始终坚持服务大局,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着力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快的效率办好每一起案件,助力营商环境再提升。(供稿:张中梅 黄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