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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法院判决:个体户未注销前债务由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

社旗县法院判决:个体户未注销前债务由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
2024-10-15 10:13:00 来源:社旗县法院

个体工商户经营灵活、投入成本少,是很多创业者的首选。当“个体户”经营者不再继续经营,但未及时进行注销登记,导致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此时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个体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共同对“个体户”未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体户”注销后的债务,由实际经营者承担责任。

被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5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王某申请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社旗某家具店,且为实际经营者。2023年1月起,王某不再经营该家具店,亦未办理“个体户”注销登记手续,由赵某继续经营。2023年12月,社旗某家具店被核准注销。原告张某经营家具生意,2022年间,张某曾去社旗某家具店寻求合作,见到王某和赵某均在该家具店。在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期间,经与赵某协商,张某通过物流向社旗某家具店配送软床等家具若干。后经核算,货款累计金额为1.59万元,张某多次催要货款未果,遂诉至社旗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社旗某家具店系被告王某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1月起,被告王某虽不再经营该家具店,但王某并未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任由赵某继续经营,导致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在社旗某家具店存续期间,个体工商户以字号对外开展经营,善意相对人张某虽与实际经营者赵某进行交易,但基于对权利外观的信赖,其认为是与登记经营者而为,故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信赖利益,经营登记人王某不得以其非实际经营者、非真实的合同交易主体对抗善意相对人。原告张某作为善意相对人可以主张被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共同对社旗某家具店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社旗某家具店登记注销后的债务应由被告赵某个人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赵某限期内共同向原告张某支付社旗某家具店未注销登记前的货款及利息;被告赵某限期内向原告张某支付社旗某家具店注销登记后的货款及利息。

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和字号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依法取得的身份和称谓,其中字号作为个体工商户以市场经营主体身份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表征自己的名称,是区别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及营业的标准,因而也是确定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和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如果将其经营资格借给他人使用,一定要注意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不要轻易让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以免引起法律纠纷。另外,消费者或者供货商在与个体户进行经济活动时,除了注意个体户的信息外,还要留意实际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供稿:焦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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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