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致残,伤残鉴定不久后受害人又在诉讼中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如何选择?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孙某驾驶货车与赵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经认定双方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经诊断为创伤性休克等,住院及康复治疗共计225天,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2024年8月15日,赵某起诉孙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共计91.12万元。2024年8月29日,赵某死亡,经尸检鉴定:赵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遗留不良的生存状态,并发肺部感染,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损伤与其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作用(参与度理论值:56%~95%)。其妻子、长子、长女作为继承人为原告继续参加诉讼,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孙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孙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赵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保险公司已赔付医疗费21.36万元。
赵某死亡后,其家属请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赔偿项目,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需要考虑参与度,赵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59周岁,且依据诊断报告未显示其自身存在因果关系,结合鉴定意见、赵某事发前的身体状况、事故原因力大小,酌定损伤参与度为95%。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0.98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定残后又在诉讼中死亡的,且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择一主张,其近亲属应当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之间进行综合考虑衡量。
1.可以选择继承受害人生前因伤致残的请求权,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该损失在受害人定残之日已经确定,不因受害人死亡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考虑参与度。
2.在继承上述请求权的同时,也可以以间接受害人的身份主张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当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时,需要考虑交通事故与死亡之间的参与度。(供稿: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