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杨晓)2月23日映象网记者从中国银监会网站获悉,2018年12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豫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河南中立信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高虹)2017年,中立信保代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被罚21万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当事人王滨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中立信保代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中立信保代责令改正,处21万元罚款;对中立信保代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王滨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中立信保代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中立信保代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立信保代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2017年,中立信保代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中立信保代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王滨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该问题负直接责任。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同时,该处罚决定书还告知,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