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天降大雨,有人觉得“天公不作美”,有人却觉得是“天赐良机”。据媒体报道,6月16日,河南开封大雨致很多路面积水严重,许多车辆的车牌被水冲掉,一些人打起捡车牌卖钱的主意。他们在积水中寻找车牌,每找到一个便要价100元-200元。一位车主说:“他们这种行为属于敲诈,我车牌刚被冲掉准备下来捡,就被他们捡走了。”但因赶时间,大部分车主还是付钱“买回了”车牌。
暴雨过后,在积水中捞车牌索要报酬的事屡见不鲜,虽然行为并不光彩,依然不乏有人将这当成一种从天而降的买卖。有人觉得,捡车牌的人花费了时间、付出了劳动,索要报酬也算是“劳动所得”;有人则觉得,“挟牌要价”属于趁人之危、敲诈勒索。这样的争论由来已久,但却始终没有定论。当道德评判无法裁决的时候,不妨来看一下法律怎么说。
《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处理有两点规定:一是“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二是“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显而易见,法律的态度是很明确的:捡东西的人先归还遗失物,丢东西的人再支付“必要费用”。两者之间,是存在先后顺序、因果联系的。
捡到的东西要还,这不仅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更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讨论“必要费用”是多少。“挟牌要价”的荒诞之处在于,捡东西的人在一开始就预设了心理价位,不仅以此为目标搜寻遗失物,还以此来决定是否物归原主。如果说“狮子大张口”有悖道德,那么,拒不归还遗失物则是一个法律问题:说轻一点,属于隐匿他人财物;说重一点,则属于不当得利,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在物归原主的基础上,丢东西的人要对捡东西的人表示感谢,这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也是挟牌要价自视“劳动所得”的基础。法律之所以强调“必要费用”,显然是因为有些费用“不必要”。挟牌要价事件中,不少人对“劳动所得”似乎有一种很深的误解,以为一举一动都一定要有所回报。那么,小偷行为是否也是“劳动所得”?虽然从别人口袋里“捡东西”,与从积水中捡车牌看起来大不相同,但至少有一点是相通的——他们从来没有想过物归原主,只不过是将此作为了一种赚钱的买卖。
找不到失主的时候才是捡东西,捡到东西后“守株待兔”坐地起价,这算哪门子“劳动所得”?所谓“必要费用”,首先体现在“捡”的行为是必要的,其次则在于付出的成本是必要的。车牌这样的特殊物品,只对特定的车主有价值,捡车牌的“劳动强度”并不大,打包车主的补牌成本和时间成本漫天要价,这难道不是趁火打劫么?
有人或许忍不住要问,如果物归原主之后,失主拒绝支付“必要费用”怎么办?毋庸讳言,这种情况大概率会存在。虽然拒绝支付酬劳的失主应承担道义上的质疑,但这种结果却是捡东西的人必须接受的。其实,如果真的那么看重“必要费用”,完全可以不去捡别人遗失的物品。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更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同样是在暴雨过后的开封,还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位大爷光着脚在水中捡了50多个车牌,他的儿子冒雨在路边等待失主领取。老人的儿子表示,有的失主为了表示感谢,会给包烟什么的,有的失主则直接就把车牌领走了。这些都无所谓,因为他们爷俩是为了做好事,并不图失主的回报。
同样是从积水中捞车牌,不计回报是品德高尚,事先约定报酬是公平交易,一切不以归还为目的的“捡东西”,其实都是在耍流氓。(赵志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