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平台兴起了一种“搭讪直播”的网络直播方式——主播以各种噱头随机与路人搭讪,并将全过程直播给观众。街头路人一旦被主播的镜头对准,不论是否同意,被搭讪后的真实反应都会被拍摄下来,通过视频直播传播出去,被屏幕前的众多网民“围观”。甚至,在路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会被主播偷拍,成为直播赚取眼球的“爆点”。同时,“搭讪直播”背后的法律争议也一直存在着。
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人都是“主持人”,人人都是“主播”……在“流量为王”意识的主导下,一些人开始剑走偏锋,为了流量无所不用其极。其中,“搭讪直播”就用剑走偏锋的方式,利用公众猎奇的心理去收割流量、收割韭菜。对于这样的直播,作为吃瓜群众,或许不以为然;但若是当事人,无论是自己的窘态被人关注,还是自己的观点被人批评,都会带来极大的不适感,这背后,关于是否侵权、是否违法的讨论,也是甚嚣尘上。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关于“搭讪直播”是否违法的话题,也是再次引发关注。根据该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从法律规定来看,“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的内容,基本上都是公检法机关的行为,“搭讪直播”作为一种商业行为,显然不在此列。这意味着,你可以搞“搭讪直播”,但必须先征求被搭讪人的同意,获得他(她)们的授权才行。
从现实的角度来审视,“搭讪直播”除了“有剧本的演戏”之外,其他基本上不太可能获得第三方的授权,对这一直播行为来说,有可能侵犯第三方的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这必须引起重视。而传播“搭讪直播”的平台,也应承担必要的责任。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平台方有责任、有义务整治非法的“搭讪直播”行为。
对平台方来说,“搭讪直播”也能带来流量价值。所以呢?靠平台的自治,可能会起到一定的效果,因为一些平台还是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但这样的自治是靠不住的。当此之时,监管之治、法律之治就当亮剑。对监管部门来说,不能任由“搭讪直播”野蛮生长,也不能任由其中违背公序良俗乃至是违背法律法规的信息传播,那就需要对平台进行监管与督促,若是平台自治达不到理想效果,就应该对平台进行约束与管理。
互联网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吃瓜也好,狂欢也罢,都不能殃及他人,这是最起码的底线。从这方面来说,对“搭讪直播”进行严格监管确有必要。唯此,才能肃清网络环境,营造出更加健康的网络生态。(龙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