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china.com

河南
当前位置:新闻 > 聚焦 > 正文

高于评估价7500万元接手烂尾楼盘 淮滨县一非处案资产处置引争议

高于评估价7500万元接手烂尾楼盘 淮滨县一非处案资产处置引争议
2020-08-14 14:29:32 来源:中国网财经

日前,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信阳淮滨县一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因向社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罪1.43亿元,被淮滨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7年有期徒刑,终审判决4年有期徒刑,其名下公司股权房产项目也被当地专案组以高于市场评估价7500万元的价格转让处置。因该建设项目工程款存在纠纷未解,政府非法集资处置专项小组代其“支付”工程款,从而引发争议。对此,该专项工作组回应称,支付的不是工程款,而是农民工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并出具有借款凭证。

因一场合同纠纷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信阳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怡地产”)实际负责人程某介绍,2012年华怡地产进驻淮滨县开发的“天府铭都”房地产项目,项目立项后,与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泰宏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是工程由建设方全额垫资承建,后因施工总承包方违约,华怡公司资金陷入困境,而自己最终因向社会融资自建,被当地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终审被法院判决4年有期徒刑。

2018年9月6日,在法院一审被判决7年有期徒刑之后,程某将自己和儿子所持有的华怡地产的全部股权,以2.53亿元人民币转让给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委托淮滨县人民政府成立的信阳华怡地产“天府铭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资产处置工作组(下称“专案组”)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用于华怡公司“天府铭都”项目设计的集资款、工程款、欠缴税款等相关债务清偿。此外,双方并约定按转让价款总额的30%、30%、40%分三次进行支付。

高于评估价7500万元接手烂尾楼盘 淮滨县一非处案资产处置引争议

终审判决之后,程某又委托律师传达自身财产处置意愿,表示股权转让款只能用于法院认定的1.433亿元人民币的集资欠款等,不得将转让款用于支付施工的工程款。“专案组却用股权转让款支付了泰宏公司1800万元。”程某认为,自己与泰宏公司存在施工合同纠纷,在工程款没有算清楚之前,专案组只能对法院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进行处置,其他的款项等没有争议了才能予以支付。

高于评估价7500万元接手烂尾楼盘 淮滨县一非处案资产处置引争议

股权转让款项处置引争议

程某认为,“专案组将股权转让款用于支付公司之前与泰宏公司有争议的工程款项,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程某于2020年4月2日,向专案组发出《解除委托通知书》,表示股权转让价款仅同意支付给集资户,数额为法院认定的1.433亿元人民币,其余事项应解除委托。

程某告诉记者,自己在向专案组发出《解除委托通知书》后,专案组一直不予认可。那么针对此事件中存在争议的处置法院认定之外的股权转让款问题,真实情况是怎样的呢?

对此,负责此案的专案组成员单位淮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张队长告诉记者,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非常清楚,程某自愿委托专案组全权处置其所有的债权债务问题。政府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对程某的所有的资产进行依法拍卖,变现之后按比例返还给各个利益群体。

“转让结束后,双方约定分三期付款,目前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60%,且恰逢程某出狱,而剩余的40%程某就不再同意进行支付。但因前期签订的有转让协议,程某欲把该协议推翻自行处置剩余款项。”张队长说,考虑到程某的合法权益,专案组也与接盘商协商让程某来进行支付剩余款项,但接盘商不同意。接盘商担心将转让款打给程某,其不予以支付剩余的债务,今后自己会官司缠身,认为将转让款交由政府处置,解决其所有的债权债务更有保障。

此外,张队长还表示股权转让款共计2.53亿,而该公司资产市场评估价为1.78亿元,期间找了10几家开发商,按评估价都不愿意接盘,而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愿意高于市场评估价7500万元接手此烂尾楼盘,原因是基于该公司想在淮滨打开市场,为当地老百姓办点实事;“如果现在将剩余的款项交由程某处置,接盘商不会按2.53亿元的股权价接手,应按市场评估价支付。”

针对程某反映的未经本人同意,专案组支付的1800万元有争议的工程款问题,张队长称该笔款项主要系农民工以个人名义借的材料款和工资,并不是工程款,并出具了借款凭证。为规避法律上的风险,专案组经研判评估,认为泰宏公司确实存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但是与程某后期所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专案组是否有权处置民事纠纷款项

程某认为专案组无权对法院认定之外的民事纠纷转让款进行处置,应由本人自行决定。那么专案组为何要处置剩余的款项呢?

“前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十分清楚,程某自愿委托专案组对其债权债务进行全权处置。”张队长告诉记者,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社会公众集资罪,数额巨大,一审被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7年,一审判决后程某同意专案组对其资产的处置意见,并取得了相关债务人的谅解。考虑到程某对社会不会再有大的危害性,专案组向法院申请从轻判决,于是程某由2017年一审的7年有期徒刑改判为2018年的4年有期徒刑。在改判后,程某又不同意让专案组处置其非法集资外的剩余款项。

对此,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鑫表示,专案组只能对该案件中涉及的受害人财产应归还、违法所得依法追缴、犯罪所得依法没收三部分的非法集资款项进行处置,个人的合法财产专案组是无权干涉的。此外,对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是真实表达当事人意愿的,在没有违背法律法规,没有胁迫隐瞒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协议都是有效的。对于程某委托专案组支配自身资产的情况,专案组可以支配但是不能够随意支配。如果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人的资产时,对委托人的财产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汝连保)

(责任编辑:news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