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河南银保监局漯河银保监分局发布处罚通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贷款资金被挪用、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放贷款等违规被罚款1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漯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显示: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资产风险分类制度落实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放贷款、大额风险暴露超标等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漯河银保监分局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2号)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第二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第四条、《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出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漯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显示:王晓刚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风险分类制度落实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放贷款、大额风险暴露超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中,负有直接责任,漯河银保监分局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2号)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第二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第四条、《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给予警告,并罚款6万元。
来源:漯河银保监分局
标签: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