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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有必要激活收容教养涉罪未成年人制度

两会|有必要激活收容教养涉罪未成年人制度
2020-05-21 14:46:10 来源:光明网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日前,记者从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处获悉,今年两会她拟提交议案,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继续保留收容教养制度并加以完善,做出立法解释使其具有法律依据,在审理和决定程序上实现司法化,并由民政部门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协助,成立专门的收容教养所。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其中不少案件由于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引起公众热议。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尚有难度,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的背景下,激活收容教养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收容教养涉罪未成年人机制,就具有相当的紧迫性与合理性。

根据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特殊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未满十六周岁者有严重“犯罪行为”,但又不能施加刑事制裁的,可由政府收容教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做了类似规定。

遗憾的是,这些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加之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收容教养机构和场所,缺乏比较成熟的制度和做法,以致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如之前的几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中,均未对涉罪“熊孩子”收容教养,有的责令父母加以管教,有的甚至送回原学校就读。这种既不对涉罪未成年人施加刑事惩戒,又不对其收容教养的“放任不管”,显然不妥。

如果犯罪者尝不到无视规则的任何苦果,将很难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这既是对公平正义的戕害,也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不公,更会让许多公众失去对法律和秩序的信任,引发恐慌和不安,甚至酿成同态复仇事件。

此外,放任不管也是对这些未成年人的不负责任。一些未成年人之所以走向歧途,不良社会风气、家庭教育缺失、家长无力管教或过度溺爱、学校不敢管等都是催化因素。要是将这些问题少年再“放入”社会或家庭,很可能出现“无人管教”结果,结果在罪恶的泥淖中越陷越深,甚至酿出更大祸端。

因而,政府和社会有必要正视这一日趋严峻的问题,切实担负起责任,将问题少年、边缘少年“管教”起来。因此,不应该删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收容教养条款,反而应当继续保留并予以激活和完善。当然,收容教养应强调“管起来”而非“关起来”,即对未成年人带有强制性、保护性,并以文化教育为主,心理干预、行为矫治、适当惩戒为辅的强制教育改造措施。

当前最迫切的是,对收容教养的期限、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程序、决定机关、执行机关、教养措施等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收容教养涉罪未成年人制度,做到真正地对公平正义和涉罪未成年人的未来负责,不放纵不抛弃地开展收容教养工作,让罪错未成年人得以改过自省,重新回归社会。(史洪举)

(责任编辑:耿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