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经济环保,骑行方便,但并非人人都可以骑。13岁少年邢某某骑车与他人发生了碰撞,最后还闹到了法院。这是咋回事?
2019年4月27日,邢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荥阳市京城路东侧非机动车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植物园路段时,与步行至该处的行人董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年5月10日,荥阳市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系因邢某某未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做到在道路上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而造成。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该事故造成董某某十级伤残。
董某某将邢某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荥阳法院依据董某某的伤情及损失,判决邢某某的监护人赔偿董某某损失84654.39元。
法官介绍,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酿成事故,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注意保管好自家电动自行车及钥匙,不能将电动自行车交给未成年人驾驶。(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苏松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