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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虚拟人不能侵犯真实人物名誉权

打造虚拟人不能侵犯真实人物名誉权
2022-02-21 21:02:0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年初,某卫视在举办的跨年晚会中,采用了全息投影技术将一代歌后邓丽君“复活”与周深一起完成了合唱,通过科技手段实现了两位歌手跨时空的合作,大家赞叹之余也不禁感慨科技给文娱行业带来的巨变。

虚拟人是人吗?答案是明显的,虚拟人不是人。不过,笔者以为,以真实人物为基础,打造虚拟人进行表演、参与商业活动,必然会涉及到真实人物的肖像权权利,法律上有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以真实人物为基础的虚拟人,仍保留了真实人物的肖像特点,具有可识别性。民法典明确规定,使用自然人肖像应先行获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于已过世真实人物的肖像使用,在不恶意诋毁、侮辱的前提下,积极正面的将死者肖像用于商业用途,是不是就符合法律规定了,并且不受任何限制?结合司法实践,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将死者肖像用于商业用途,较大可能被认定为属于侵害死者亲属的情感及权益的侵权行为,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在使用前能先与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沟通协商,签署相关的确认文件,确认其近亲属同意使用,并将拟使用肖像的方式、范围及时间约定明确,无疑会大大降低侵权风险。

此外,打造虚拟人不仅需要使用到真实人物的肖像,还可能需要通过技术手段结合真实人物的声音特点,合成虚拟人的声音,给虚拟人起一个与真实人物相关的名字。因此,在获得肖像权授权的同时,应一并将姓名、声音的授权权利包含在内。

虚拟人是以真实人物为基础打造的、与真实人物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个体形象。如果超出合理的创作边界,安排虚拟人进行一些违反公序良俗、含沙射影以及可能使真实人物社会评价降低的表演、发言,那么可能涉嫌侵犯了真实人物的名誉权,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元宇宙”概念下,各种创新的商业模式,必然会引发法律对空白的填补及现有规定的调整。但是,法律法规天然具有“滞后性”。在新兴事物迅猛发展而法律未能及时跟进的情况下,打造虚拟人不得侵犯真实人物的名誉权,履行必要的、可行的、适当的授权环节,是打造以真实人物为基础的虚拟人的前提。(作者 肖群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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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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