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消息,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代某贤等2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原审被告李某、胡某某2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被告人代某贤系渑池县段村乡某村3组人,曾从事矿山经营等积累了一定资金。
2011年12月,代某贤纠集被告人代某军、代甲贤、赵某林等人在渑池县城多次密谋,由代某贤出资,代某军等人帮助其通过贿选等方式当选该村村委主任。之后,代某贤将代某军等亲信安排、扶植为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并纠集了被告人代某飞、代某丽、李某等家族成员和被告人杜某信、蔡某勇、陈某、赵某等主动依附人员,通过任命职位、发放金钱、安排吃喝、集体旅游、承包工程等手段拉拢发展势力、扩大影响,逐渐形成了以代某贤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2012年以来,该犯罪组织在原段村乡个别党政干部的包庇、纵容下,逐步把持村级组织权力,确立强势地位,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群众,垄断农村资源,大肆非法敛财,对抗国家机关执法,非法缠访、闹访,并向政治领域渗透,在该村及周边地域有组织的实施了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对被告人代某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代某贤、代某军等17名原审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于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