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13日正式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信用相关政策的通知》,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郑州市社会信用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据介绍,该政策旨在发挥信用对防疫工作的支持作用,突出信用激励和关怀。根据自主自愿原则,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增加信用分进行惠民。对防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在政府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方面进行激励,发挥信用的正向引导作用。同时,在特殊时期注重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也对疫情防控期间失信的个人和企业、组织依法依规予以信用惩戒。
该政策明确,个人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由信用信息提供者申报,经有关部门认定,对防控疫情工作做出贡献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参加湖北疫情防控及其他地市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信用信息;参与医疗救护、疾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公安干警、交通管理人员、市场监管等信用信息;参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城乡村居社区安全的志愿者信用信息;参与维护城市管理、市场经营秩序的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防疫的后方支援、舆论引导、信息统计等保障人员信用信息;捐款捐物支援疫情防控工作的个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临时性紧急生产任务的企业、在疫情防控保障物资供应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的法人及相关高层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参加防疫工作受到国家、省、市、区(县)表彰的个人信用信息。
该政策强调,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向市信用平台归集,记入个人不良信息。
疫情结束后,郑州市信用办将联合有关部门发布“郑州市疫情防控工作社会信用红黑榜”。其中: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防疫防控救治任务、临时性紧急生产任务、疫情防控保障物资供应、捐款捐物支援防疫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列入“郑州市疫情防控工作社会信用红榜名单”。防疫期间,不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有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Ⅰ级响应措施的企业或组织,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郑州市疫情防控工作社会信用黑榜名单”。
该政策还指出,为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出现失信记录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暂不纳入市信用平台。同时,要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规避信用风险。(记者 李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