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丁某某违法所得3100元,并且要求被告人丁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300元,同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这是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一体化办案机制以来,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保健品里“掺药”,违法销售牟利。
经查,2021年以来,丁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查验对方资质、检测报告和索要相关票据的情况下,从上线处购买某性保健品,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销售。被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并告知含有违禁成分“西地那非”后,丁某某无视警告,仍为了牟利欺瞒消费者非法销售。
检察机关“出手”,护航食品安全。
受理此案后,西平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资料,认为丁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强化办案效果,进一步推动保健品销售行业治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主动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接,进行诉前磋商,听取行政机关意见,分析可能存在的监管“盲区”,并向相关部门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加大对违规违法经营者的监管力度。
公益诉讼“补位”,维护消费权益。
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领域,这引起了第四检察部办案团队的注意:因丁某某对外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健康风险,其行为既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又侵害了消费者的相关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遂对其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立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丁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法院在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法判令丁某某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300元。4月27日下午,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的办理,是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利用横向一体化办案机制,促进诉源治理的动态实践,也是发挥公益诉讼制度优势,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行业整治的有力体现。下一步,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将在上级院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一体化办案机制,完善办案模式,促进检察职能融合,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实现检察工作新发展,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讯员:冯占华 刘奕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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